您当前的位置: >首 页 >> 其它大类栏目 >> 点睛时讯 >> 正 文
法大在职博士班天津授课通知

来源:政法网络学堂    时间:2008年7月9日11:9
编 辑:li   

 

各位学员:
  根据教学安排和大多数同学的要求,本次面授课程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到时间:2008年7月18日下午4:00-5:30。
  2、上课时间:见附件一《在职博士班天津面授课程安排》。
  3、上课地点:天津市津南区海河二道闸畔—天津宝成宾馆(www.baochenghotel.com)。
  4、课程内容:见附件二《在职博士班天津面授课程安排》。
  根据本班教务管理规定,每次上课的考勤将记入学分,望各位学员准时报到并全程听课。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请假证明。
  注:具体到达时间和接站的有关问题,请与天津石力学友联系。
    联系电话:13752158668。
 
  特此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在职博士班教务办
                         2008年6月29日
 
 
 
附件一:
          7月在职博士班天津面授课程安排
 
7月18日(周五)
晚上6:30:欢迎仪式、交流晚宴
7月19日(周六)
8:30 -11:30:《政治学专题》讲座与互动
12:00—12:30  午餐
14:00-17:00:《行政法学专题》讲座与互动
18:00—19:30  晚餐
19:30-21:30:班级活动
7月20日(周日)
全天参观考察滨海新区及交流
本次课程结束(学员安排20日或21日返程)
 
 
 
附件二:
          一、《政治学专题》课程与师资简介
  1、课程简介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的认可和我国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的提出和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宪政建设进入到一个治国理政的新阶段,开启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本次讲座,田为民教授将从依法治国理论切入,重点探讨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并穿插西方执政党是如何执政的比较研究。
  2、师资简介
  田为民,男,汉族,九三学社社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英国Coventry大学,1994年毕业于英国WARWICK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学理论、比较政治制度。 主要讲授课程为外国政府与政治、比较政党制度、比较内阁制度。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政治学会理事、北京市政治学行政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主要著作有:《西方政党是如何执政的》、《走进唐宁街10号》、《比较政治制度》、《外国政治制度理论与实践》等书籍。主要论文有:《政治稳定的社会心理条件》、《文化与权力》、《社会科学战线》、《美国与北爱尔兰冲突》、《内阁集体负责制的例外》、《北爱尔兰冲突的国际背景》、《英国政治文化特点》、《参政党建设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特特殊作用》、《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文化》。2003年主持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政治稳定的社会心理条件—-改革措施与社会反映”,2005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政治稳定的社会心理条件-—改革措施与社会反映”等科研项目。
 
         二、《行政法学》课程与师资简介
 
  1、课程简介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8〕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就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做出了决定,这一举措标志着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步向深入。何兵教授研究行政法多年,对于政府行为和社会管理有着独到而精辟的见解。本次讲座何教授将以“以摊贩经济管理”为视角,重点阐述当代社会管理中的利益冲突与法律调整的原理、规则和技巧。
  2、师资简介:
  何兵,男,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要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案例研习、国家赔偿法等课程。社会兼职主要有: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学术观点:
  1、关于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主张我国从清末即开始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法院,但至今仍不尽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之间的关系。文革以后至今司法建设所走的路线总体来说为司法职业化。由于未配合以司法民主化建设,导致司法职业化上未成型,司法官僚化严重。主张克服此弊病的努力方向应当是司法民主化建设。司法建设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必须高举司法民主化的旗帜。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结合点在于陪审制。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更是一项政治制度。代表作:《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
  2、关于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从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进行管制这一行为入手,通过对高等院校对学生性行为管制权力形成的历史背景、构造过程及其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困境这一具体微妙的行政权力演变过程的解析,展示了社会变革过程中,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调整,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代表作:《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
  3、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主张并非一切纠纷都适合法院解决,适合法院解决的纠纷也未必要由法官躬亲。国家从司法政策的角度考虑,不应让法官大包大揽——将一切纠纷让法院扛,而应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手” 。法院应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联手,构筑化解社会纠纷的有效系统。通过对近十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的分析,预见性的提出诉讼爆炸现象已经在我国初呈征兆,而且势将愈演愈烈,国家必须全面构建民间的、行政的、庭前的纠纷化解机制,主张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代表作:《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承担的科研项目:《公益行政诉讼研究》、《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研究》、《行政确认与行政程序研究》、《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调整》、《行政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及行政法调整》、《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律保障》、《法治背景下的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科技资源保护与共享立法研究》、《上访问题的法律对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民政部门一站式服务研究》、《北京市社会救助管理研究》。
  教材与专著:《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利害的分配——我们身边的法律》、《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法案例研习》、《行政执法研究》、《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主要论文:《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行政权力的结构与解构―一个个案解析》、《司法的职业化与民主化》、《从专业课程设置析大学自治与政府管制》、《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论行政解决民事纠纷》、《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高等学校的自律与他律——论学生受教育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永不松懈》、《司法的阳学与学术的殿堂》、《人民群众进法院》、《“小产权”值得大讨论》、《公产致害的赔偿责任》、《张某诉民政局请求确认继母婚姻无效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定性》、《如何对待教授们课堂上的错误言论》、《陪审制度的意义》、《主官截断,幕友辅助》、《抓大放小,重刑轻民》、《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法律程序的价值与弊端》、《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我的检察官父亲》、《冥河彼岸的重托》、《军嫂请我做顾问》、《公共警告必须谨慎发布》、《当野男人莅临家门》、《谁有权评定“中国名牌”》、《县委书记该有什么名誉权》、《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情理法》、《民间自治万不可远离法治》、《鉴定结论有时就是一根鸡毛》、《“知假买假”不能双倍赔偿》、《深圳废止驾驶证年审值得推广》、《历史学家需要敲碎每一片秦砖汉瓦吗?、《从“枫桥经验”谈诉讼与调解的互动》、《政府没有判断合同效力的权力》、《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法官的看家宝刀——推定》、《校园不是特权者恣意的乐园》、《企业等级划分宜慎行》、《婚宴上座着居心叵测的人》、《法律专家意见书:施向法庭的无影神掌》、《政务应当公开在阳光下》、《到了天堂,也要撤销你的结婚证?》、《最大的危险是激起公愤》、《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民间调解篇》、《沙化的社会失声的律师》、《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法官不能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从当前的新闻论争性看司法理》、《梁实秋是条狗吗———从当前的新闻讼争看司法理性》、《谁为“盲流”谋幸福》、《法治建设三大重点》、《法意与民情》、《行民主宪政,开万世太平》、《法律下自由》、《程序正义与民间调解》、《意义的陷阱》、《人大应作司法改革的领头羊》、《一代新规要渐磨》、《意义的陷阱》、《民事公诉需缓行》、《在何处为处利而斗争》、《法官教大家写作文》、《一刀切得干净吗》、《法律的雷池不容逾越》、《冥河对岸怨屈的月光》、《法官:带枷锁舞者》、《个案监督质疑》、《被唾沫淹没的法律》。

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以下页面:http://www.zfwlxt.com/showclass.asp?classid=30


 

 

查看评论】【投它一票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文章评论:       姓名:     email:      匿名
   查看评论